證明文件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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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籍除戶、遺產轉移、申請保險,大到房產土地變更所有權人,小到瓦斯水電變更登記人,都得用到死亡證明書正本,且必須蓋有醫院和醫師的正式官印,自己翻印不但無效,還可能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千萬別這麼作喔!
(1) 主事者及逝者身份證影本2份及印章。
(2) 死亡證明書15份。
(3) 擇日所需資料(含配偶及長孫以上之直系親屬年次、生肖)
(4) 逝者底片或照片(豎靈時使用)。
(5) 訃聞稿及家屬名單(豎靈及印製訃聞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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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亡者在臺無親屬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仍需經本處函詢戶政及警政機關確認該亡者在臺無親屬,或雖有親屬而不願為亡者辦理喪葬事宜時,臺灣友人始得辦理。
除戶申辦流程: 至各地戶政事務所櫃台辦理。
應備文件:
一、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 四、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五、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六、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